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的方式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又向国务
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
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
某大型国有企业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A.应由该国有企业吸收其他人担任,但不得少于5人
B.可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C.可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D.应由不包括该国有企业的其他5人组成
A.应由该国有企业吸收其他人担任,但不得少于5人
B.可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C.可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D.应由不包括该国有企业的其他5人组成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符合的条件是()。
A.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B.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亿人民币
C.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D.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E.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A.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B.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C.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D.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1)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但总股本只有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与公司拟筹集的资本总数的差额,通过每股1.5元的溢价发行方式获得。
(2)无线电一厂认缴
A.依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必须有5人,本案中发起人不足5人,故而不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因为本案中的发起人有两个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企业改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因此,本案的3家公司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C.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发起人少于5人,但必须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如果本案采取募集设立,则合法
D.因本案不属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故必须满足5个发起人的最低要求
A.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B.符合国家有关风险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C.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D.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A.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
B.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2000万人民币
C.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
D.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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