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刑期的罪犯,监狱依法提请法院审核裁定
A.提请减刑建议书
B.提请假释建议书
C.监狱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核建议书
D.提请复核建议书
A.提请减刑建议书
B.提请假释建议书
C.监狱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核建议书
D.提请复核建议书
A.提请减刑建议书
B.提请假释建议书
C.提请处理意见书
D.监狱起诉意见书
A.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B.确有立功表现
C.确有悔改表现
D.服刑期间患重病
A.省检察院决定
B.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C.需7年以上才能假释
D.不能假释
蔡某,男,1964年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因犯受贿罪被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12月交付执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4日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1999年8月3日在提请对蔡某减刑意见书中认为:罪犯蔡某自获减刑后,改造信心足,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深”学习。在政治学习中,能联系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并决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担任生产调度员,能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从事基建施工和质量检查工作,加班加点,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并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科技,发明实用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获国家专利并无偿转让国家,立大功一次。1998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综上所述,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减刑1年4个月。特报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确认: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又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特别是发明实用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并无偿转让给国家,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第(3)项、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4条、第362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项、第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为什么要对蔡某减刑?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应当减刑
B.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10年
C.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D.对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由法院审理、裁定
A.最高人民法院
B.当地高级人民法院
C.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A.死缓罪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0年有期徒刑
B.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C.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D.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1年后,可以减刑
E.2次减刑应当间隔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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