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A.所属税务局局长B.审理委员会C.稽查局局长D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A.所属税务局局长
B.审理委员会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A.所属税务局局长
B.审理委员会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
A.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B.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应当在审理到期日后填制《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审批
C.审理实施岗接收案件后,应当实施审理,并在30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D.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报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A.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B.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D.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的时限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A.没有时间限制
B.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0日
C.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D.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
A.送审资料指《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B.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送审材料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C.审理期限不包括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D.审理期限包括向上级机关请示的时间
E.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需经税务局局长批准
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日。
A.10
B.15
C.20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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