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A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
2004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A商店索债不成,便以甲、乙、丙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2003年 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l/3的债务;被告丙认为,甲未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无效,合伙企业的亏损,甲也应承担。另外,乙、丙二人一致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是合伙关系,也应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问题:
(1) 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说明理由。
(2) 甲的退伙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 乙说他对外只承担l/3债务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