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甲于2003年1月1日在美国第一次提出“CPA”的注册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甲在中国就相
A.2003年7月1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5年1月1日
A.2003年7月1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5年1月1日
A.37622
B.37712
C.37803
D.37895
A.2003年1月1日
B.2003年4月1日
C.2003年7月1日
D.2003年10月1日
A.2005年6月1日
B.2005年9月1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3月1日
A.2011年1月1日
B.2011年4月1日
C.2011年7月1日
D.2012年1月1日
A.2010年6月1日
B.2010年9月1日
C.2010年12月1日
D.2011年3月1日
A.2007年7月1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9年1月1日
D.2010年1月1日
2003年4月2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非法获利120万元。2002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3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3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0万元。
(3)丁公司在2000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3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责令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甲公司赔偿200万元,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丙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200万元。
2003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4月1日
C.2007年7月1日
D.2008年1月1日
甲公司是否属于该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葵花”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授予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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