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打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万元。三人协商后约定,张、李各赔偿4万元。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此案应如何认定?( )
A.三人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32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因而无效。张三应当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向李四求偿
B.约定责任不能改变法定责任,故张、李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C.为减少李四迟延履行的责任,张三应当先为李四无因管理,然后李四向张三支付管理费用
D.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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