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B.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C.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D.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A.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B.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C.电子税务局
D.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A.180
B.90
C.30
D.360
A.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
B.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各省税务局
C.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
D.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各省税务局
A、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在4月1日之前也能选择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B、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C、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不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D、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只能通过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A.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B.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C.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D.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否则不予以抵扣。
A.30天
B.60天
C.90天
D.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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