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2)因债务重组,甲公司取得的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仍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4年6月30日其公允价值为26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270万元,2015年1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外出售,收到款项280万元存入银行。根据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因债务重组,甲公司取得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14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4)因债务重组,甲公司取得的库存商品仍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假定:(1)不考虑除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的影响。
(2)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要求:(1)分别编制2014年1月2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
(2)分别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剩余债务期末计提利息及到期清偿债务的会计分录(每半年计提一次利息)。
(3)编制甲公司债务重组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及出售时的会计分录(不考虑与所得税相关分录的编制)。
(4)计算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并编制其会计分录(不考虑与所得税相关分录的编制)。
(5)计算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6)计算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7)根据资料(2)和(3),编制2014年甲公司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