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下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A.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B.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C.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D.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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