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
A.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B.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C.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申报户口时填写的时间为准
D.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民法总则》规定,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证据有()
A出生证明记载
B户籍登记
C其他足以推翻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所载明的出生时间的证据
D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
A.其他有效身份证登记记载
B.户籍登记
C.其他足以推翻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证登记记载所载明的出生时间的证据
D.出生证明记载
A.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宣告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B.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C.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A.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宣告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C.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D.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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