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男和一离婚女都生育过一个子女,这两人再婚组成新的家庭,能否再生育?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
2.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
张某(女,23岁,未婚,公司员工)在一社交场合与俞某(男,35岁,已离婚,有一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于2009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爱好不同,生活中常发生矛盾。2014年6月,张某认识李某(后),导致家庭关系更加紧张。俞某感觉无法再维持婚姻,于是提出离婚。张某考虑之后,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其分歧之处有三点:1.双方所生孩子由谁抚养?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请就以上三点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生父母与子女
B. 继父母与继子女
C. 养父母与养子女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陈某(女)诉郑某(男)离婚一案,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共同财产钢琴判归郑某。陈某认为郑某不会弹钢琴,不服所作钢琴归属判决而申请再审。再审立案时,陈某提出一、二审双方当事人未提及的存折现在郑某手上,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对此法院
A.对钢琴归属争议予以再审申请审查,存折问题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B.都予以再审申请审查,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
C.告知陈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
D.对钢琴和存折问题组织调解
法院能否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A.父亲的指责
B.调节家庭矛盾未果
C.工作压力大
D.后悔自己离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定期间是()。
A.女方患病住院期间
B.子女满两周岁之前
C.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女方丧失生育能力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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