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
2014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却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与宋某再起争执,宋某一记耳光导致刘某右耳失聪。刘某忍无可忍,最终于2016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刘某和宋某拥有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此房产于2013年登记于宋某名义下;汽车一部,该汽车系刘某和宋某共同在2015年从经销商处购得;存款4万元,存折上的储户名称是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欠张某3万元钱,对于刘某与宋某结婚期间的约定,张某并不知情。二人婚后还生有一子宋嘉,二人都想争当宋嘉的监护人。问:(1)如何认定夫妻拥有财产的归属? (2)法院在调解不成时是否应该判决刘某和宋某离婚?为什么? (3)对于宋某因赌博、酗酒欠下的7万元债务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4)对于欠张某的3万元债务,应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5)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如何确定宋嘉的监护人?为什么? (6)如果刘某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