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龙丹与郝杰都是某公司的职员,共同租住于某公寓,租金先由龙丹垫付。后来由于房东提前收回公寓,两人又各自找地方居住。2004年12月分手时,郝杰写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给龙丹,约定2004年2月还款。3个月后,郝杰跳槽到上海的某公司,离开前没有还所欠龙丹的租金。2005年9月12日,龙丹向郝杰户籍所在地的北京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9月19日,人民法院通知龙丹受理其申请,并于10月11日发出支付令。得知公司派郝杰到美国培训,要过几天才会回到上海,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为了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决定公告送达支付令。问:该案在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哪些?()
A.通知受理的时间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B.发出支付令的时间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C.支付令可以公告送达
D.对龙丹的支付令申请予以受理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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