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子名小军,年已30岁尚未结婚.李某在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与邻居之女小兰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李某所立的这份遗嘱【】
A.涉及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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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涉及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A.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A.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小军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E.该部分有效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
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
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2005年6月,尹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12年8月,尹某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情形中,尹某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A.李某在2012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B.李某于2012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C.李某于2012年6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D.李某与尹某在2011年10月生育一子
A.李某在2008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B.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C.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D.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 O月生育一子
A.李某在2008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B.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C.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D.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A.李甲可得遗产2250元,李乙可得遗产2250元,林丙可得遗产750元,徐某可得遗产750元
B.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2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1000元
C.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1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500元,徐某可得遗产1500元
D.李甲可得遗产1000元,李乙可得遗产20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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