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建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担了一直径为5m的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由于该井筒表土层水量较大,需要冻结。总施工工期为15个月。关于15个月的总施工工期,正确的表述是( )。
A.所有关键工程的工期相加
B.所有关键线路的工期相加
C.关键线路的持续时间
D.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的时间
E.所有工作的时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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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有关键工程的工期相加
B.所有关键线路的工期相加
C.关键线路的持续时间
D.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的时间
E.所有工作的时间之和
A.所有关键工程的工期相加
B.所有关键线路的工期相加
C.关键线路的持续时间
D.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的时问
E.所有工作的时间之和
A. 增加大型施工设备
B. 大量增加工作面的施工人员
C. 狠抓关键工程的施工
D. 狠抓所有工程的施工
A.增加大型施工设备
B.增加工作面施工人员
C.严控关键工程施工
D.严控所有工程施工
背景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井筒的施工任务,根据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砂,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来源吊泵进行排水。
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5m厚的流砂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无法通过,只得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工程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
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大于50m3/h,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
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不符合规范要求,业主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工期延长1个月。
2.问题
(1)施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2)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本工程施工单位索赔的费用和工期分别是多少?
背景资料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斜井井筒的施工任务。该斜井井筒净断面面积21m2,井筒斜长850m,倾角15°。表土段长度35m,设计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基岩段设计采用锚喷支护,其中在斜长650~680m的岩石破碎地段采用锚喷网和U型钢联合支护。
施工单位在基岩段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布置1.0t矿车进行提升运输,利用管路输送混凝土进行工作面喷射施工作业,采用潜水泵加卧泵接力排除工作面积水。为确保施工安全,按相关规定布置有防跑车装置。设计斜井施工速度为85m/月。
在斜井施工达到斜长645m处,施工单位停止了施工进行工作面探水作业。实际探明的涌水量较小。于是施工单位即按通过岩石破碎地段的方案继续向下施工,该方案采用先挖后支,人工挖掘。每进尺1.2m后立即架设金属网和U型钢支架,等完全通过破碎带后集中进行该段巷道的锚喷支护作业。结果建设 单位验收时发现巷道变形严重。
问题:
1、该斜井基岩段施工提升运输方案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2、斜井施工应如何布置防跑车安全装置?
3、该斜井通过岩石破碎带的施工方案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指出该斜井通过岩石破碎带的合理施工方案及具体的实施方法。
【背景资料】
某院校基建管理处,于2010年10月份,将校建一住宅项目的招标文件委托一家咨询公司编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原则,合同文件内容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以固定单价的形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在投标时不允许调整,投标人只需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给定项目的综合单价。某承包商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以工程造价9000万元,合同工期14个月,质量为合格的条件获得此工程。
双方参照1999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 2010年12月份,钢筋价格由原来的2600元/t,上涨到3600元/t,承包商经过计算,认为中标的钢筋制作安装的综合单价每吨亏损1000元,承包商在此情况下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希望发包人考虑市场因素,酌情给予补偿。
事件二:在2011年的4~5月份,工人感染传染病,使本工程停止施工2个月。按合同文件约定,该情况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工期不得顺延。在10月份,甲乙双方多次磋商,发包人认为工期耽误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并对现场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计算,故书面同意将工期延长2个月,但费用不予补偿。
【问题】
1.承包商就事件一提出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事件二中,发包人对工期的延长,是否符合本合同文件的内容约定?
A.在合同履行中,除了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省公路局还有其他权利义务
B.省公路局与道路建筑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是民事合同
C.如果该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道路建筑公司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省公路局不能用行政合同的方式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力
E.如果该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道路建筑公司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F.省公路局与道路建筑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是行政合同
事件一
(三)
背景资料
某院校基建管理处,于2002年10月份,将校建一住宅项目的招标文件委托一家咨询公司编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原则,合同文件内容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以固定单价的形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在投标时不允许调整,投标人只需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给定项目的综合单价。某承包商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以工程造价9000万元,合同工期14个月,质量为合格的条件获得此工程。
双方参照1999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正常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情况:
事件一:2002年12月份,钢筋价格由原来的2600元/t,上涨到3600元/t,承包商经过计算,认为中标的钢筋制作安装的综合单价每吨亏损1000元,承包商在此情况下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希望发包人考虑市场因素,给予酌情补偿。
事件二:在2003年的4~5月份出现了“非典”疫情,使本工程停止施工2个月。按合同文件约定,该疫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工期不得顺延。在10月份,甲乙双方多次磋商,发包人认为工期耽误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并对现场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计算,故书面同意将工期延长2个月,但费用不予补偿。
问题:
1.承包商就事件一提出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事件二中,发包人对工期的延长,是否符合本合同文件的内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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