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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8
C、39
D、40
2009年11月4日,突尼斯A公司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鸿利有
限责任公司进口大米5000吨,每吨450美元CIF哥德堡,不可撤销信用证。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11月10日,依买卖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5000吨大米在青岛港装船。
11月18日,船行至海上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大米全部烧毁。
突尼斯A公司作为买方,得知货物在途中被毁,急忙通知开证行拒绝付款。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认为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试问:
(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3)突尼斯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绝付款?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4)依据《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该项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
应该赔偿?
案例分析1. 2015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 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15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15年10月30日。 2015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15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16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案例 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
案情
F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福费廷协议。200×年10月,F银行收到W国A银行N国分行开来的180天远期信用证一份,受益人为该行客户X公司,金额为USD413000,装运期为200×年11月15目。200×年11月4日,X公司发货后,通过F银行将货运单据寄交开证行,以换取开证行A银行N国分行担保的远期承兑汇票。200×年12月,X公司将包买所需单据包括“无追索权”背书的A银行承兑汇票提交F银行包买。次年2月,W国A银行突然倒闭,A银行N国分行于同年3月停止营业,全部资金被N国政府冻结,致使F银行垫款无法收回,利益严重受损。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11月10日,依买卖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5000吨大米在青岛港装船。
11月18日,船行至海上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大米全部烧毁。
突尼斯A公司作为买方,得知货物在途中被毁,急忙通知开证行拒绝付款。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认为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试问:(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3)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4)依据我国《海商法》,该项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
A.银行可以在9月4日向甲公司发出拒付通知
B.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表面相符
C.银行不进行议付,因为已经过了议付的有效期
D.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乙公司已经修改了信用证的议付期限
A.该调解书自2015年11月5日产生法律效力
B.该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反悔,则仲裁庭重新开庭仲裁
D.该调解书自2015年11月6日产生法律效力
E.申请人签收调解书后,申请人应撤回仲裁申请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 (买方)签订水果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有效期为8月20日。后来,中国卖方要求德国买方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 30日,买方同意,但是忘记将有效期延长的消息告知银行。甲公司于8月22日向银行议付,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可以在9月4日向甲公司发出拒付通知
B.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表面相符
C.银行不进行议付,因为已经过了议付的有效期
D.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乙公司已经修改了信用证的议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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