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父母、配偶(机关干部)和儿子(工程师)、女儿(小学音乐教师)各1人。甲去世,留有私房6间,存款5000元,古字画10
甲有父母、配偶(机关干部)和儿子(工程师)、女儿(小学音乐教师)各1人。甲去世,留有私房6间,存款5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2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5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