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厂址搬迁,公司与小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适用无过错性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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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4月1日向银行借入专门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每年12月31日付息;
(2)除上述专门借款外,还存在两笔一般借款:①2012年1月1日借入长期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②2013年9月30日借入长期借款1000页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3)厂房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情况如下:2013年7月1日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购买工程所需物资1170万元;2014年3月31日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2014年7月31日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工程于2014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中,由于因监理公司检查自2014年3月1日到6月30日停工4个月。上述所购买的物资已全部用于工程建造。
(4)专门借款的闲置资金存入银行,2013年资本化期间取得利息收入8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1)确定该工程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2)计算2013年上述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3)计算2014年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4)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房的总造价。
2004年4月3日下午,六岁的女孩随父母在上海某饭店一楼饮茶时,一幅罩壳为有机玻璃的画突然掉落,正好砸到小女孩的头部。事发后,该饭店立即采取措施,送小孩到医院就诊,当时小孩无异常反应,就回家了。第二天,小女孩再到医院就诊,医生结论为:头颅软组织挫伤;不排除轻度脑震荡。随后,又去多家医院复查,仍是相同的结论。
保险公司4月18日接到报案后,确认属于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迅速会同饭店负责人与女孩的父母就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因受害方提出的要求过高(诊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生理损害费、精神赔偿等共计58656.2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5月30日,女孩的母亲以小女孩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无效后,2004年10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饭店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88781.38元。鉴定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某饭店承担。案件受理费4095.42元,原告负担709.32元,被告负担3386.10元。饭店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0月25日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小王到某公司应聘,提议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老李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老孙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5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应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D、小赵在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劳动者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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