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
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A.第一份合同,因开滦煤矿矿区被毁,无煤可产,可要求解除合同
B.第一份合同,我方不能解除合同,可用其他煤来代替交货
C.第二份合同,我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D.第二份合同,因为要求的是“中国煤”,故应以其他产地的煤交付,不能要求免责
A.7.5
B.7.6
C.7.7
D.8.0
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 12 月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 12月 2 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 CIF 合同吗?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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