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偿付行;
B. 开证行;
C. 申请人;
D. 受益人;
案情
某日,受益人向议付行交来全套单据。经审核,议付行认为单单、单证一致,于是一面向受益人办理结汇,一面单寄开证行取得索偿。开证行经审核后,认为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不能接受,因为提单上申请人的通信地址的街名少了一个“g”。(正确的地址为Sun Chiang Road,现写成Sun Chian Road)
获此信息后,受益人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要求取消此不符点,而申请人执意不肯。事实上,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借单看过货物后才决定拒绝接受货物,并由此寻找单据中的不符点,以此为借口拒绝付款。目前此案在进一步磋商之中。
案情
一家香港公司收到了一张经一家香港金融公司加保兑并限制其议付的转让信用证。信用证在特殊条款一栏中写明:“本证可以转让。如果发生转让,转让行必须在转让当天将全部转让细节用航邮通知开证行,并提交正式转让的转让人证明。”该香港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装毕货物,且在有效期内将全套单据交香港金融公司议付。香港金融公司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未提供转让人证明、未用航邮形式将转让细节通知开证行为由拒绝付款。
议付行香港金融公司则认为提供转让人证明书毫无意义,以航邮通知开证行转让细节实际上泄露了贸易秘密,故认为开证行的拒付是故意刁难。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