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特殊条款 案情 一家香港公司收到了一张经一家香港金融公司加保兑并限制其议付的转让信用证。信用
案例 特殊条款
案情
一家香港公司收到了一张经一家香港金融公司加保兑并限制其议付的转让信用证。信用证在特殊条款一栏中写明:“本证可以转让。如果发生转让,转让行必须在转让当天将全部转让细节用航邮通知开证行,并提交正式转让的转让人证明。”该香港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装毕货物,且在有效期内将全套单据交香港金融公司议付。香港金融公司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未提供转让人证明、未用航邮形式将转让细节通知开证行为由拒绝付款。
议付行香港金融公司则认为提供转让人证明书毫无意义,以航邮通知开证行转让细节实际上泄露了贸易秘密,故认为开证行的拒付是故意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