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子三女,其中儿子甲于2002年死亡,一女乙尚年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的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不合法,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A.遗嘱完全具有法律效力,丙、丁有权按照遗嘱规定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得到遗产
B.遗嘱完全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戊继承
C.部分无效,因其没有给年幼且无生活能力的乙保留应继份额
D.部分无效,但戊无权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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