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0万元,王某以著作权出资,作价3万元,张某以商标权出资,作价5万元,李某以2万元人民币出资,章程规定首次出资由李某出资2万元,王某和张某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将著作权和商标权转让给公司。李某将2万元足额存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后,王某等三人共同委托律师陈某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王某召集和主持了第一次股东会,选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有5名成员,王某、张某和李某都是董事,王某任董事长,张某任副董事长,还有杨某和石某两个董事(杨某和石某3年后成为公司股东)。监事会有3名成员,李某兼任监事会主席,股东会又选举了两名公司职工作为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每5年改选一次。
公司章程规定每年的1月10日召开股东会,公司成立3年后应该召开股东会时,王某因病不能主持股东会,王某指定董事杨某主持股东会。
后来公司管理层发生矛盾,董事张某、杨某和石某辞职,王某和李某认为董事会成员不足3人,需要补选,补选前他们不能履行职务,公司管理陷入瘫痪。此时监事会发现张某作为出资的商标权实际价值仅为3万元,董事长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监事会要求王某向公司赔偿,王某拒绝赔偿。
问题:
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