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
2008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⑴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 5000 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5000 元,欠丁 10 万元;
⑵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 8 万元;
⑶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 6 万元,占50% 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⑷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4)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5)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