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入一处土地使用权 ,双方于2021年 3月 5日 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为4月30日前,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日期为5月5日 。因甲公司拖延付款,乙公司直至6月10日才向其交付该土地使用权 ,则甲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2021年 4月
B.2021年 5月
C.2021年 6月
D.2021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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