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彩色电视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购销情况如下:
7月底,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17%(50000×0.2)×17%×(1-5%)+1+17%(800×0.2)×17%]-[680+20×10%+340+15+1.5/(1+6%)×6%+68]
=1403.59-1105.08
=298.51(万元)
要求:
7月底,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17%(50000×0.2)×17%×(1-5%)+1+17%(800×0.2)×17%]-[680+20×10%+340+15+1.5/(1+6%)×6%+68]
=1403.59-1105.08
=298.51(万元)
要求:
某市一家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1年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1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A.44
B.46
C.54
D.40
A.29580
B. 39780
C. 25282.05
D. 34000
A.47.72
B.53.26
C.45.6
D.47.36
A.29580
B.39780
C.25282.05
D.34000
A.16
B.15.2
C.15.4
D.15.1
A.54400
B.41600
C.48000
D.51000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电视机厂委托百货商店(同属一般纳税人)代销彩色电视机,单价由厂方规定,代销一台彩电手续费300元,商店该月代销100台,按工厂指定单价3000元销售,并将销售额30万元全部支付给工厂,则该百货商店当月应纳流转税为()。
A.增值税0.51万元,营业税为0
B.增值税5.1万元,营业税为0
C.增值税0.51万元,营业税为0.15万元
D.增值税0万元,营业税为0.15万元
某电视机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销售电视机13000台,单价2000元(不含税),所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表明的税额为103.12万元,试计算该企业7月份应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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