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某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某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账;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8 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 000元,装卸费1 000元; (3)销售本厂自用两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00 000元(原价90 000元); (4)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 000元,计入销售收入;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 000元、税款23 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白行车零件90 000元,未取得专甩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 000元。 当月底该企业计算本月应缴增值税如下: 当月销项税额=[800×280×(1—8%)+500×280+100 000+60 000]×17% =[206 080+140 000+100 000+60 000]×17% =506 080×17%=86 033.6(元) 当月进项税额=8 000×10%+23 800+90 000×6%+60 000×10% =800+23 800+5 400+6 000=36 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86 033.6—36 000 =50 033.6(元) 要求: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