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治超系统取得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A.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出具的装载配载证明或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明
B.每年度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三次以上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或者货物运输车辆,应纳入道路货物运输不诚信记录
C.纳入道路货物运输不诚信记录的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D.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系统前端设备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前端设备检测路段安装标识牌
A.高速公路经营者
B.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C.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D.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B.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C. 交通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
D. 《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
A.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C.交通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
D.《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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