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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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B.11%
C.9%
D.6%
A.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未调整
B.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C.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不能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D.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13%,9%
B.14%,9%
C.12%,8%
D.15%,7%
A.12%;9%
B.12%;10%
C.13%;10%
D.13%;9%
A.10%
B.15%
C.20
D.25%
A、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在4月1日之前也能选择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B、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C、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不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D、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只能通过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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