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B公司为支付D建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2010年10月上旬,B公司依照上述购销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次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同年11月上旬,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购销合同,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A厂亦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A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A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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