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加入(含签署)的关于民商事争端解决的国际公约有()
A.《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B.《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C.《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
D.《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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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B.《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C.《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
D.《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
C.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D.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A. 联合国禁毒公约
B.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C. 联合国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D.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A、国际商事法庭可以调解书结案。
B、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C、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D、因未达标的金额,国际商事法庭应裁定不予受理。
2009年初,以色列籍公民Itshak Reitmann(以下简称“Reitmann”)称其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需招募大量建筑工人,先后以新西兰公司Reitman Consultancy Group LTD和乌克兰公司Intercom Investment LTD的名义与海外集团签订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务被提前遣送回国。 2009年3月5日,海外集团经办人储某将Reitmann告上了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佣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年9月7日,海外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南通中院经审理查明,Reitmann以多个不同国籍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保证工人有工可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海外集团招募数百名工人,导致大批工人至乌克兰后,未能得到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也未能获得工资收入。海外集团和Reitmann之间关于工人对外劳务五年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工人均被提前遣返回国,双方合同已提前解除。 据此,2009年12月14日,南通中院判决Reitmann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美元55.14万元和人民币8372615.36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44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因被告Reitmann在中国境内并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与以色列没有司法协助定。 问:海外集团向以色列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参见PPT 12.4)
A、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时,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可以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层法院组织申请保全。
C、内地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就费用提供保证等。
D、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申请前提出保全申请,内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收到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交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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