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甲在某普通合伙企业中有财产份额15万元,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甲分取利润。现甲无力偿还其对
A.乙仅可就甲的该15万元份额请求清偿
B.乙仅可就合伙企业向甲分配的利润请求清偿
C.乙可以就甲的该15万元财产份额或者每年分配的利润请求清偿
D.乙可以就合伙企业中20万元财产份额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乙仅可就甲的该15万元份额请求清偿
B.乙仅可就合伙企业向甲分配的利润请求清偿
C.乙可以就甲的该15万元财产份额或者每年分配的利润请求清偿
D.乙可以就合伙企业中20万元财产份额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料题】刘某、关某、张某、赵某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刘某以货币出资12万元,关某以生产资料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赵某以货币出资5万元,张某以劳务作价出资7万元;②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③由刘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刘某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5万元的买卖合同,关某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张某、赵某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2)合伙人赵某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孙某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赵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向合伙企业要求清偿,但仍有8万无法清偿,于是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刘某、关某、张某、孙某及退伙人赵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孙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刘某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权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5)合伙人关某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权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关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赵某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赵某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赵某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3)孙某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刘某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权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C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资料题】2015年1月,注册会计师张一、王二、李三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张一、王二、李三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张一、李三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王二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张一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6年2月,王二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李三表示同意,张一则对王二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王二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6年3月,李三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王二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李三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李三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王二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李三应退还其30万元,但其他合伙人不同意。 2016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张一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另外接纳新合伙人权四。在合伙人会议上,王二对此表示赞同,李三则反对。张一、王二认为,其二人在人数及所持出资额上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和增加新合伙人权四的决议。 2017年5月,张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给儿子买房,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2017年12月,因张一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张一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向合伙企业提出就张一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行使质权之主张,其他合伙人表示反对。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一对王二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王二是否有权要求李三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李三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增加新合伙人权四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张一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资料题】2016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其他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及各个合伙人给企业出资的形式和数额。同时约定: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016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6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2017年年底,戊欲出资入伙,成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入伙、退伙问题没有约定。根据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丙可以以劳务出资吗?其他合伙人呢?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能否参与企业的事务执行? (3)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约定合法吗? (4)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 (5)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6)戊要入伙须经多少合伙人同意?
【资料题】201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李六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电器维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王五为普通合伙人,张三、李四和李六均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王五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三、李四、李六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王五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1)2015年10月,王五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王五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张三、李四和李六均表示同意。 (2)2016年1月1日,王五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王五决定解散该企业。 (3)2016年2月,李六提出要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赵七。 (4)2016年3月,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当月办好了所有结算手续。王五退伙后,张三、李四、李六决定继续经营该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王五能否以劳务出资? (2)王五与合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请说明王五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4)李六要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赵七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5)张三、李四、李六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资料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8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乙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2)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丁是否要承担责任? (6)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
A、甲:由我们4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企业事务执行人,只能由我担任清算人
C、丙:建议从我们4人中推出一个担任清算人
D、丁:企业设立的时候我出资最多,我应该担任清算人
E、戊:合伙企业清算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因此建议请一名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清算人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丙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赵某应先向合伙企业追讨货款,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向合伙人要求清偿
B、赵某可以直接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债责任,此时李某不应该拒绝
C、赵某应先向合伙企业追讨货款,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别向合伙人追讨
D、赵某应先向合伙企业追讨货款,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全部债务,李某不得以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E、该债务是在李某加入合伙企业之前产生的,所以李某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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