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5日下午三时许,陈某某因生意需要向上海客户汇款购买钢材,从某信用社提取存款60万元及
案情:
陈某,男, 46 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 25 岁,无业。陈某的外甥。
朱某,男, 20 岁,无业。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 2015年6月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15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运载38箱美国产健牌香烟自福建省C县回A县,途径B县时被B县公安局扣押。同日下午8时许,陈被羁押3小时后得以释放,车和香烟仍被扣。至6月25日,B县公安局以陈强生贩运走私香烟为由,根据《海关法》对其罚款73000元,扣押的香烟放行。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B县公安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撤消对陈的罚款决定,改对陈进行刑事侦查。分析: (1)该案应由何地何级法院受理?为什么? (2)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有哪些违法? (3)被告撤销罚款决定后。法院应否裁定终结诉讼?为什么? (4)该案如继续审理,法院对该案应怎样判决?
问: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 2010年某日下午,被告刘某某电器门市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抓扯。随后被告刘某某、刘某参与抓扯,致使原告受伤。次日原告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5天,支付医药费1414.60元。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某日,原、被告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三被告致伤原告。后原告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药费1416.60元。双方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202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请针对本案发表专业意见与看法。
问题一: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罪?其未满16周岁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二:本案中铁路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主持刑事和解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三:若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后,铁路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四:假设监视居住期间,胡某某的父亲为了聘请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先后约请了4名当地知名律师到家中与被监视居住人胡某某一道会见,共同交流案情,父子俩最终确定聘请律师刘某作为辩护人,请问胡某某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问题五:监视居住措施交由办案单位刑警支队执行是否符合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问题六:如果胡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为了逃避侦查而潜逃,情节严重的,对未成年人胡某某是否可以予以逮捕?
问题七:如果人民法院在中小学生范围内公开审理此案的时间,是在胡某某犯罪潜逃4年被抓归案后进行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A.故意伤害罪
B.寻衅滋事罪
C.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D.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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