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A.制定与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的
B.因决策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产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
C.未按要求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其他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
D.年度改善生态环境专项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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