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0日,甲出资6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光辉徽章厂(以下称企业),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4月5日,乙的好友丙找到乙,愿以4万元的高价向光辉徽章厂订购一批仿某世界著名企业的徽章。考虑到该笔买卖利润很高,乙未经甲同意,便以企业名义与丙签订了供货合同。在收取丙的1万元定金后,将货加工并按期交货。但丙收货后始终未付款。为缓解资金周转压力,2003年4月24日,乙未经甲同意便以企业名义向丁借款5万元,约定1个月后还款,以企业的设备作抵押担保。丁对乙的权限不了解。考虑到该笔借款数额不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3年5月24日,丁前来催款,甲才知道以上两个合同。甲认为:乙以企业设备作抵押向丁借款5万元的合同未经自己同意,乙超出了甲的授权范围,合同无效,企业不负责任,由丁找乙解决;而乙与丙的合同甲决定追认,责成乙继续向丙索要货款,并主张没收丙的定金,向丙追收全部货款。2003年6月10日,工商局作出罚款通知:因光辉徽章厂参与仿制某世界著名企业徽章的活动,罚款2万元。考虑到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及工商局的罚款,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5日,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对企业进行清算。经查,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及其他职工的工资1.5万元,欠丁5万元,欠某公司材料费3万元;(2)光辉徽章厂的银行存款共1000元,实物折价6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以企业名义与丙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否有效?甲对该合同的追认产生什么效果?
(2)该合同应怎样处理?定金如何处置?
(3)乙以企业名义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4)试述该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5)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