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买卖双方签订购买3天然橡胶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遂依
问:本案新加坡天诚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
被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做进出口皮革生意。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平方英尺,分8次完成,每次5万平方英尺。5月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5月27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1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等条款。1998年6月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特尔公司在NO.980MJH/B1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1998年7月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00美元。1998年7月15日,阿迪兰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50美元。同年9月17日,甲与阿迪兰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199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11月17日,丙与阿迪兰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1998年11月20日,阿迪兰公司向甲发货47424.25平方英尺羊皮,但甲与乙均未提货。阿迪兰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A.向乡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进行拆迁补偿,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A公司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A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
D.A公司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用地规划申请并获批准后,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A.向某乡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进行拆迁补偿,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A公司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A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
D.A公司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用地规划申请后,办理征地手续,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A.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B.应当经商标局核准
C.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
D.期限最长不能超过8年
A.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B.应当经商标局核准
C.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
D.期限最长不能超过8年
甲公司经其股东大会批准,1998年10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收购乙公司股权全部价款1287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同日办妥有关股权变更手续。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购买日,乙公司原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未发生增减变动。乙公司在股权变更后仍保留其法人资格。甲公司对于收购乙公司股权发生的股权投资差额,从1998年10月1日起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乙公司1998年1月至6月实现净利润800万元,7月至9月实现净利润500万元,10月至12月实现净利润400万元。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甲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享有乙公司的全部利润分配权。10月2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宣告并分来的利润900万元。
要求:
(1)为乙公司编制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会计分录。
(2)为甲公司编制1998年度该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会计分录。
(3)计算甲公司1998年12月31日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以及1998年度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答案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甲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须写出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其他科目可不写出明细科目;不考虑损益结转和利润分配结转。)
A、1996年
B、1997年
C、1998年
D、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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