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撞毁第三者一自行车。自行车发票金额400元,事发时实际价值200元,保险公司应按发票金额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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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年5月,某加油站将新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油罐车和其他两辆解放牌油罐车同A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东风油罐车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座位、车上货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3份合同共计应付保费16600.2元。在签订合同前,加油站有其他两辆车在A保险公司投了保并发生过事故,本来加油站应从A保险公司领取赔款11803.5元,加油站便与A保险公司约定将该笔赔款直接转为加油站的应付保费,剩余4796.7元于8月31日前交清,A保险公司向加油站开具了保费发票。8月28日,加油站投保的东风牌油罐车前往外地拉油途中发生车祸,车上司乘人员一名死亡,一名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受损车辆拖回保险公司车辆鉴定中心进行了初步鉴定,认为该事故未达到报废标准,决定给予修复。加油站对A保险公司的赔款方式和数目不满意,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在案件受理过程中,A保险公司又提出,经进一步核实,本案应当按拒赔处理并向加油站送达了拒赔通知书。
该案例中销售商所投保的险种为()。
A. 产品责任保险
B.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C. 雇主责任保险
D. 忠诚保证保险
(1)外购原材料,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向国外销售摩托车800辆,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在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3)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300万元(已包含出口摩托车不予退税的金额);发生管理费用9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40万元。
(4)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5)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80万元,在国外实际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
(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账;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
(3)销售本厂当做固定资产使用两年的小轿车(2008年1月购入)一辆,售价100000元(原价90000元);
(4)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计入销售收入;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90000元,未取得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
当月底该企业计算本月应缴增值税如下:
当月销项税额=[800×280×(1-8%)+500×280+100000+60000]×17%=86033.6(元)
当月进项税额=8000×10%+23800+90000×6%+60000×10%=36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86033.6-36000=50033.6(元)
要求: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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