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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很高兴于今天收到贵方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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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收到贵公司6月1日的来函,对此表示谢意。我们很高兴贵公司有足够的现货供货立即交货,但是我们对贵方仍要求即期信用证付款有所不解。
双方彼此满意的多年交易,我们有权放宽交易的条件。而且我们大多数的客户都采用承兑交单的付款方式,所以贵方若能接受此付款方式,我们将非常感激。
案情
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o be packed in wooden cases),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to be packed in standardexport cartons)。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且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于第××××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中,我方已于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也不能接受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该案中出口商承担了怎样的风险?出口商应该怎样做可以降低或消除风险?
案情
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其中有下述条款:(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该信用证对出口商有怎样的风险?出口商应否接受该信用证?
B.它应该不延迟地告知开证行
C.它应该不延迟地将信用证转给其他银行
D.它应该不延迟地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
案情
一家香港公司收到了一张经一家香港金融公司加保兑并限制其议付的转让信用证。信用证在特殊条款一栏中写明:“本证可以转让。如果发生转让,转让行必须在转让当天将全部转让细节用航邮通知开证行,并提交正式转让的转让人证明。”该香港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装毕货物,且在有效期内将全套单据交香港金融公司议付。香港金融公司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未提供转让人证明、未用航邮形式将转让细节通知开证行为由拒绝付款。
议付行香港金融公司则认为提供转让人证明书毫无意义,以航邮通知开证行转让细节实际上泄露了贸易秘密,故认为开证行的拒付是故意刁难。
案情
某出口商收到一份信用证,上面没有明确该信用证属于可撤销信用证还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出口商备货过程中,忽然收到通知,声明信用证已被撤销。请分析,该做法是否符合《UCP 600》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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