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 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 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情介绍]
赵某与李某于1999年结婚后,由于忙于各自的事业,一直没有生孩子。2001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前往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了准生证。2002年5月1日小孩出生了,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了赵某家中,声称赵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元。赵某夫妇声称:他们已经依法办理了准生证,没有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市计生局已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了通知,该通知规定:“凡是在2001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赵某夫妇最后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处罚决定,并认定市计生局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无效。
请回答下列问题: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案情介绍]
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二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案情介绍]
被处罚人:李某,个体医生
处罚机关:某乡人民政府
李某于1998年卫校毕业后,便开了一个体门诊。2000年3月,李某庇护、容留计划外生育人员宋某,并帮助其接生第6胎。其所在地乡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调查,认定李某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根据该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第4款的规定,对李某口头宣布罚款5000元,并告知,若不服这一决定可以申诉。作出处罚日期为2000年3月20日。3月26日,李某向乡政府交付处罚金2 000元,后多次向该乡政府及县计生委要求推迟交款日期,并要求减免。2000年4月1日,李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政府返还罚款。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日,以李某要求返还罚款属政策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于2000年5月10日,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简要分析乡政府与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有哪些不当之处?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原告:李甲、李乙;被告:赵某
案情:原告李甲、李乙诉称,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父母遗产旧房三间,被告背着二原告擅自将该房产以20万元卖给王某,二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此合同无效,返还该房产。被告辩称,此房购买时90%的钱来自被告生父的遗产,因此,该房产的90%部分应归被告所有;因无法按实物分割,才将此房卖出,拟从卖房得款中拿出10%即2万元给二原告,其余归被告所有。法院查明:二原告与被告系同母异父关系,买房时三人均未成年,产权原为二原告生父及被告生母夫妻共有,原产权人去世时未留遗嘱,房产为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被告在卖房时假造了二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将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被告对90%购房款来自其生父留下的遗产无法举证。
试分析: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 哪些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案情介绍]
沈阳市居民陈某与李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后侨居东京。在日本生活期间,双方由于感情不和,1992年陈某向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起诉要求离婚。该所依照日本法律受理了该案并传唤双方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决陈某与李某离婚,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994年双方回国期间,陈某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日本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效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裁定承认日本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准予陈、李二人离婚判决的效力。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